承前所述,何謂公同共有呢?
依據我國民法第827條之規定,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以及我國民法第828條之規定,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由上開條文可知,公同共有雖然也是數個共有人共有這不動產。
但是卻不區分持有的比例為何,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而且權利的行使必定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目前在實務上,最常在遺產繼承見到。
下篇茲想解釋是否需要分別共有土地,
是否需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得出賣共有土地。(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