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就此先行就意義說明之。
所謂的期限,係以將來確定之事實到來作為內容,所附加法律行為的限制。
而期限大致可以區分為附始期與附終期的法律行為。
依據我國民法第102條之規定如下,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對此,茲各舉一例說明之。
何謂始期屆至呢?
如你向我借高級鋼筆,我跟你約定後天借你。
也就是後天起發生借貸的效力。
那何謂終期屆滿呢?
我借高級鋼筆,你必須於端午節那一天還我。
端午節,就是所謂的終期。
從這天起失去借貸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