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就其意義先行說明之。
所謂的條件,係當事人就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所附加於法律行為效力之
任意限制。
而條件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依據我國民法第99條規定如下,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對此,茲各舉一例說明之。
如富爸爸跟兒子說:
假如你能考上台大,我就送你一輛賓士360。
到底能否考上台大,這是屬於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如果兒子到時候真的考上台大,富爸爸這個贈與契約也就會發生效力。
要送兒子這輛車子了。
這也就是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那何謂附解除條件的行為呢?
富爸爸先給兒子賓士360,並且約定將來如果沒考上,就必須將車子返還。
將來是否能考上台大,這也是將來不能確定的事實。
如果兒子到時候沒考上台大,解除條件也就會成就,必須把車子返還給爸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