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述:A男與B男分別在網路上認識國中少女,成為少女
前後任男朋友。
而後因少女身型發胖,被老師察覺有異,發現已經懷孕。
追查後發現少女因分別與網友A、B偷償禁果所導致。
若不談及特別法,如性侵害防治法或兒童少年福利法,
假設是網友A或網友B強迫該女發生性行為,
以刑法來看,究竟觸犯了哪個條文??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其他條文省略) 很明顯的,若網友A或網友B是強迫該名少女,違反她的意願, 有可能將觸犯刑法第221條以及刑法第222條。 而行為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觸犯多個法條但僅一行為, 應從重處之,由後者吸收前者,以刑法第222條為判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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