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彰化地院對於有人撿走五塊錢,而做出罰金一千元的判決。
起因為一位以拾荒維生之人,
撿走在一名女士放在外頭的露天咖啡桌上的五塊錢。
據女士表示當時他想去如廁,故先把找回來的五塊錢放在桌上,
結果回來之後找不到,報警處理。
之後根據店員陳述,找到撿走之人。
而撿走之人也願意返還道歉,但女士堅持提告。
而檢察官因為該名男子有前科,且事情過後又偷價值八千元的電瓶,
所以不手軟,提起數罪併罰。
個人見解:
提醒網友注意一下,不是自己的錢就絕對不要拿。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是百年身。
那這位先生究竟犯了哪一條法律呢?
第三百三十七條(侵佔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