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羈押?(三)
羈押,對於人身自由是一個嚴重的傷害。
尤其在黑白不明的狀況之下,就須要受到拘束,失去自由。
那在期間上,該如何去計算?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四項之規定,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而對此,偵查中與審判中的限制有所不同。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之規定,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那羈押的期間可否延長呢?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五項之規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而十年以上的重罪呢?則無此種限制。
也就是說,並沒有次數的限制,可以重複不斷的羈押。
關於羈押就簡短的解說到此了。
粗疏簡短的說明,尚祈不吝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