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有鑑於當今社會租屋人口甚多,希望有自己的房子卻比登天還難。
而且即使不是已經踏入社會的人,在外地求學的莘莘學子也會在外地租屋求學。
政府在政策上有打房,
那在法律上,有哪些地方是需要注意的,
余想跟有興趣的人做一些說明。
首先談談何謂租賃?
所謂租賃,
也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此觀民法第421條自明。
也就是說今天承租人要跟出租人租房子之時,
彼此之間就會開始簽訂契約,
如一個月租金多少?租賃期多久?押金多少?
這些都是租賃契約的內容。
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也就算是成立了。
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而承租人也就可以在裡面使用這個房子。
關於租賃契約是否需做成書面,在下篇做說明。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