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消滅時效?(一)
在談到消滅時效之前,余想跟對民法有興趣的人先行談談時效的概念。
時效,
它是在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到一定的期間,從而產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制度。
而消滅時效,即在一定時間不請求權利,使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之拒絕其請求。
這樣說來仍有些抽象,茲以民法第125條先為說明。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如今日某甲借與某乙十萬元。
某甲可能礙於情面或其他因素,很久的一段期間都沒做催討的動作。
而這段期間如果逾越十五年,則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清償。
欠人家錢固然應該清償沒錯,但在法律上而言,這是有時間的限制的。
那你說今生不還來生還呢?那是宗教上的看法,法律上不吃這一套。
而且若真是如此,那就請你下輩子再跟他討吧。
老話一句,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