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消滅時效?(二)

2011052610:00
承上篇所述,比十五年還短的,還有哪些消滅時效呢?

依據民法第126條之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債權人在這五年內都沒對債務人做任何請求動作,

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