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囑?(三)

2011070910:00
公證遺囑,想當然而則是由公證人來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但是除遺囑人跟公證人之外還有哪些要件呢?

按民法第1191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由條文可以得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來見證整個立遺囑的過程。

而由立遺囑人口述,公證人依據遺囑人意思表示來立遺囑。

立完遺囑之後,再由公證人念過遺囑。

而遺囑人對於遺囑詞句有所不解的地方時,

,還須由公證人解釋給遺囑人聽,得到遺囑人之認可。

最後則記錄時間點,由以上這三種人,

也就是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