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所述,茲舉例說明之。
今日小明與小蓉為一對16歲的高中生情侶。
近日,小蓉覺得自己英文不是很好,於是徵得父母同意之後,參加英文補習班。
而小明見小蓉去參加,自然也想陪同而去。
於是也去報名參加,但並未徵得父母同意。
而當補習班服務人員問到是否有經過父母同意時,
小明卻斷然回答,已經得到家長同意,故來報名參加。
這在法律上效力為何?
就此效力問題,茲就小蓉與小明分別說明之。
小蓉年方16歲,未滿二十歲,並非成年人。
係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觀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明。
而依據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又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而就題所示,小蓉已經得家長允許,與補習班簽訂契約。
此法律行為有效。
再來就小明部分而言,
小明年方16歲,未滿二十歲,並非成年人。
係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觀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明。
而依據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又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而就題所示,小明並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所簽訂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亦即就此契約,應為效力未定。
惟就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而就題所示,
小明在補習班工作人員詢問當中,並無據實回答。
使用詐術,謊稱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使得補習班人員信以為真,相信並且接受報名。
其法律行為有效。
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問題,
茲於下篇再舉一例說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