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茲以其意義與種類說明。
茲先行就意義說明之。
羈押,係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有利於保全證據以及訴訟進行,而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也就是看守所。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可以分成兩種。
一種為一般性羈押,另一種則為預防性羈押。
而對於一般性羈押,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而對於預防性羈押,茲於下篇說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