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在我國民法可區分為普通抵押權以及最高限額抵押權。
今天先來跟有興趣的人先談談普通抵押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此觀民法第八百六十條自明。
法條本身有些抽象,余假設例子如下。
某甲最近需要50萬元,於是向某乙借錢。
問題是
某甲的經濟能力可能不太好,日後要他還錢可能也有困難。
這時候,若某甲有不動產,(如名下有兩分土地)
這時候某乙可能就會希望某甲,把土地拿出來設定抵押權,
以便日後能有個保障。
而當設定抵押權,日後如果甲真的還不出錢呢???
這時候某乙就可以去做法拍,拍賣所得到的錢,優先受到清償。
其實,在電線杆上還常看到,很多法拍屋的訊息,
其實也都是跟銀行貸款後來還不出錢,銀行就拿去做拍賣,
來優先受到清償。
所以在貸款的時候先思考清楚,東西一旦抵押下去,
還不出錢的下場不是房子被拍賣,不然就是土地被拍賣,
到最後變成沒有房子住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