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質權可以區分為動產質權跟權利質權。
在此僅就有興趣的人對於動產質權做說明。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法條抽象了些,對此余舉例如下。
某甲最近手頭拮据,於是向某乙借錢。
但是某乙本身也不是很有錢,而且對某甲也不是很信賴。
這時候某甲以自己用了一年多的機車交付給某乙,作為質權設定。
日後某甲若是還不出錢,某乙就可以用這部機車賣掉,優先受到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