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述:
某甲嘲笑同學某乙投個肉包,卻被四名旁人以為是在嘲笑他們。
於是直接圍毆某甲,而某甲雖有學習過武術,卻因擔心出手過重。
造成某甲眼睛紅腫,眼睛差點失明。
由於四名動手者僅高中生,法官依法判處觀護人訓誡以及假日輔導。
題外話:
最近天氣炎熱,連脾氣都暴躁起來那就不是很好了。
還是喝杯青草茶解渴一下,運動飲料就少喝了,免得喝太多塑化劑早日往生。
個人見解:
由於新聞沒詳細寫出被害人受害的程度,這四名學生應該是觸犯犯普通傷害罪。
余想談的是,當你被毆打時,在法律上可否予以反擊?
其實,
在你遭受到現在不法之侵害的時候,你是可以動手予以保護自己的。
此觀刑法23條自明。
而這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正當防衛。
而某甲擔心自己出手過重的憂慮,在法律上其實不必太過擔心。
因為法律上不會過於苛責你動手保護自己,
只是在你防衛行為過當的時候,法官會考慮是否要減輕或是免除你的刑罰。
也就是說,
在被害人在保護自己的時候把人打死,
在可以脫身或對方停止毆打,暫時不能毆打你的時候,
被害人還繼續打人,這些就比較有防衛過當之虞。
刑法第23條之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