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請留意(二)

2011072410:00
正文:

雖然這是民法考題,不過我就用這題講一下刑法業務過失的問題好了。
因為現今在外打工的莘莘學子相當的多,從事超商工作的也不在少數。
所以這考題算是挺有可能出現的狀況,具有分享的實益。

按題所述,甲清潔地板過於失滑,導致顧客乙因而摔傷。
客觀上,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甲雖然主觀上雖非故意導致顧客乙摔傷,但按其情節,應該能注意,而不注意。
且甲乃該商店工讀生,以此為職業。
構成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無阻卻違法事由,且行為人甲已經十八歲,係具備責任能力之人。

故可能該當刑法第284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下列為相關規定,

刑法第284條第二項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再來就此考題,余在下篇說明民法相關損害賠償事宜(待續)